FMLA系列
《家庭醫療休假法》
為董事會工作至少十二 (12) 個月且實際工作時間至少為 1,250 小時的員工,或者,對於教育環境中的學校輔助專業人員,在休假開始前十二 (12) 個月內至少工作了 950 小時或工作, 有資格根據 FMLA 享受無薪假。
根據 FMLA 休假可能出於以下原因:
- 因懷孕、產前保健或分娩而喪失工作能力;或
- 照顧雇員的新生兒;或
- 通過收養或寄養將兒童安置在雇員身邊;或
- 照顧雇員的配偶,包括同性婚姻、子女或有嚴重健康情況的父母;或
- 照顧雇員自身的嚴重健康情況,使雇員無法履行其職位的職能;或
- 照顧受傷或生病的軍人(更多信息見下文 - 休假時間);或
- 因家庭成員服兵役而引起的合格緊急情況,包括以下一個或多個原因(注 - 有關以下類別的更多詳細資訊可從人力資源協調員處獲得):
- 短時間內部署;
- 軍事事件和相關活動;
- 兒童保育和學校活動;
- 財務和法律安排;
- 諮詢;
- 休息和休養;
- 部署後活動;
- 軍人的父母不能自理和照顧,這是該軍人所承擔的現役所必需的育兒假;
- 因受保軍人的現役或現役身份而產生的額外活動,前提是董事會和員工同意此類休假符合緊急情況,並同意此類休假的時間和持續時間。